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天元资本有限公司(天元)在2015年5月干犯有关卖空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禹洲地产)股份的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120万元。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天元资本有限公司(天元)在2015年5月干犯有关卖空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禹洲地产)股份的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120万元(注1)。
2015年5月12日,禹洲地产宣布配售新股份的建议,而有关配售事项须待达成若干条件后方可作实。禹洲地产其后在2015年5月21日收市后发出另一份公告,表示已在同日达成有关条件及完成该配售事项。天元是禹洲地产股份配售的其中一名承配人。
证监会发现,天元在2015年5月13日收到一名配售代理的确认,表示该公司将获配发3,200万股禹洲地产的配售股份。在收到口头确认后不久,天元便出售10,633,000股禹洲地产股份。在发出卖盘指示时,天元并无任何禹洲地产股份,而该配售事项亦尚未完成。天元因此卖空了10,633,000股禹洲地产股份(注2及3)。
证监会认为,天元在买卖有关配售股份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亦没有实施充足和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其遵从有关卖空的规定。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这宗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这是第二次发生的类似事件 - 虽然证监会已在2013年8月就类似事件(配售股份在2010年6月于完成配售之前售出)发出劝诫信,但天元没有改善其系统及监控措施,以防止无抵押卖空活动;
· 就禹洲地产股份所进行的买卖涉及单一项及非蓄意的卖空活动;
· 天元自行向证监会汇报违规行为;
· 天元承担因无法进行交收所涉及的费用;
· 天元已在有关事件发生后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其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
· 天元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以及在接受纪律行动和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方面表现合作;
· 天元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天元资本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1)条禁止“无抵押”或“无担保”的卖空活动。 任何人如在认可证券市场或透过认可证券市场售卖证券,除非他在售卖证券时,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或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这项权利,否则即属刑事罪行。
3. 在禹洲地产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有关股份配售条件已达成及配售事项已完成的公告前,公众人士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具有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配售股份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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