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瑞银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瑞银证券)因没有就利便交易活动制订有效的监管措施,对交易活动及客户同意作纪录,遭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50万元。
瑞银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瑞银证券)因没有就利便交易活动制订有效的监管措施,对交易活动及客户同意作纪录,遭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50万元。
瑞银证券在证监会于2016年进行的视察及其后的调查期间,没有向证监会提供其利便客户交易的完整资料。尤其是,瑞银证券当时只能找出其在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进行的利便客户交易中约一半的客户同意纪录。
瑞银证券作为一家持牌法团,有责任根据监管规定具备及有效地运用其所需的资源和程序,以适当地进行其业务活动。瑞银证券亦应备存及保留足够的纪录,以解释其利便客户业务的运作。
证监会在与瑞银证券解决关注事项时,已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
·瑞银证券主动与证监会全面合作解决与纪律处分行动有关的监管关注事项,令此事可完结
·委聘检讨机构检视瑞银证券向证监会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引入持续性的监督检讨,以确保取得足够的客户同意
·瑞银证券的董事会已承诺实施有效的监控措施,以确保就利便交易备存及保留足够的纪录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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