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撤销年兴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年兴行)的牌照,原因是年兴行粉饰其速动资金,违反一份限制通知书的条款,及没有就该公司一名董事(即粉饰速动资金计划的策划人)的辞任及时发出通知。
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撤销年兴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年兴行)的牌照,原因是年兴行粉饰其速动资金,违反一份限制通知书的条款,及没有就该公司一名董事(即粉饰速动资金计划的策划人)的辞任及时发出通知(注1)。
证监会经调查后,决定采取上述纪律行动。调查发现,年兴行于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其牌照申请书及财务申报表内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年兴行透过将若干其后无法兑现的支票的金额包括在其速动资金计算表内,从而粉饰其月底速动资金。年兴行自向证监会申请牌照之时起便已采取这种做法。假如将该等支票的金额剔除,年兴行便会因在申请牌照之时及三年期间内每个月底出现速动资金短欠而不获发从事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该名年兴行董事在2017年5月为一笔以年兴行的名义提取的贷款提供担保。证监会于两个月后接获年兴行作出的自行汇报,指其速动资金低于规定水平,遂发出一份针对年兴行的限制通知书。其后,年兴行拖欠偿还该笔贷款,及进而与贷款人订立一份债权证,令年兴行的资产受浮动押记所规限,而此举违反了该限制通知书的条款(注2)。
该董事在2017年10月23日辞任年兴行董事一职,但该董事及年兴行均没有按规定在七个营业日内就辞任一事向证监会发出书面通知。
证监会认为,年兴行的缺失违反了多项监管条文,包括《操守准则》。该等缺失亦令年兴行称职地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能力受到怀疑,及令人质疑其是否继续持有证监会牌照的适当人选(注3)。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这宗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1. 有关失当行为极其恶劣及严重;
2. 投资者及公众对市场廉洁稳健的信心受损;
3. 年兴行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4. 有需要将年兴行逐出业界,以保障投资大众。
备注:
1. 年兴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该限制通知书禁止年兴行在未获证监会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从事所有受规管活动及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任何有关财产,惟依照有关客户的指示归还该公司持有的任何客户资金、客户证券或任何其他客户资产除外。请参阅证监会于2017年7月7日发出的新闻稿。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本文翻译由外汇天眼提供,原文来自:https://www.sf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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