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建议对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施加的保证金规定,发表谘询总结。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建议对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施加的保证金规定,发表谘询总结。
证监会经作出一些修订和厘清后,将会采纳有关建议。持牌机构如以订约方身分与某认可机构、另一持牌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进行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而双方之间的未完结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的名义数额超过指明的门槛,该持牌机构便须与对手方交换保证金。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对这些交易施加保证金规定,将有助减低在本港市场内的系统性风险。证监会将继续与本地及国际机关紧密合作,以调整及更新香港的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
为落实有关修改而对《操守准则》作出的修订将在适当时候刊宪。开仓保证金规定将由2020年9月1日起分阶段落实,而变动保证金规定亦将于同日生效。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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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第909/2014号规例 (Regulation (EU) N. 909/2014)》(以下简称“CSDR”)是首个规管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以下简称“CSD”)活动的欧洲法规。一名法人若想依据CSDR取得CSD资格,它必须执行的活动之一是对证券结算系统进行管理,使中央金融工具(centralized financial instruments)的转账可以在其内部进行,或与其它中央托管人在参与者的帐户中进行。
《欧盟第909/2014号规例 (Regulation (EU) N. 909/2014)》(以下简称“CSDR”)是首个规管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以下简称“CSD”)活动的欧洲法规。一名法人若想依据CSDR取得CSD资格,它必须执行的活动之一是对证券结算系统进行管理,使中央金融工具(centralized financial instruments)的转账可以在其内部进行,或与其它中央托管人在参与者的帐户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