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澳大利亚政府日前发布了一份建议文件《建议6.9》(Recommendation 6.9),给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施加了合作及彼此分享信息、并在认为对方的立法遭到违反时互相通知的法定义务。
澳大利亚政府日前发布了一份建议文件《建议6.9》(Recommendation 6.9),给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施加了合作及彼此分享信息、并在认为对方的立法遭到违反时互相通知的法定义务。
根据新的法律,APRA和ASIC必须在可行的范围内互相合作履行其职能和权力。
除了共享信息的权利外,这两个监管机构还必须遵守来自对方的书面信息请求,除非它们根据具体情况正式拒绝这些请求。
信息的种类包括:
·为公司准备并向监管机构披露的审计文件
·从受监管实体强制收集的信息
·自愿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有关个人或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金融产品类型的信息
·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供的强制性报告或文件
一些信息和文件则不在请求的范围内,例如涉及监管机构的内部或行政职能的信息或文件。这将包括涉及机构日常运营的材料,例如租约、采购或投标协议、工作人员雇用协议或服务合同。
此外,如果信息或文件披露的是监管机构或其它人已宣称对其拥有法律专业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的事宜,那么它们也不在请求范围内。
对于某些可能通过强制信息共享计划共享的信息,它们的使用还存在其它更具体的限制。例如,如果一方已与一家监管机构激活免予自证有罪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这将适用于下一家监管机构手中的信息或文件。
而对于某些根据现有联邦立法或普通法适用的信息,它们的使用和披露也存在一些保护和限制。这方面的一些例子包括:
·隐私立法
·公平信任义务
·检举人保护
最后,APRA和ASIC必须就对方有执法责任的重大违规行为相互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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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和塞浦路斯银行协会(STB)于2020年1月16日举行了一次会议。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与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日前承诺加强合作,深化合作,改善信息共享。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日前表示,其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于2016年12月2日签署的资金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的附加条款中所含的技术实施规定现需修改。其原因是《香港单位信托及共同基金守则》(Hong Kong Code on Unit Trusts and Mutual Funds)经过了修订;FINMA与SFC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之相关。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日前表示,其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于2016年12月2日签署的资金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的附加条款中所含的技术实施规定现需修改。其原因是《香港单位信托及共同基金守则》(Hong Kong Code on Unit Trusts and Mutual Funds)经过了修订;FINMA与SFC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之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