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出声明,阐释本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简称《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行使其法定权力以打击借壳上市及壳股活动时一般采取的方针。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出声明,阐释本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简称《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行使其法定权力以打击借壳上市及壳股活动时一般采取的方针。
近年来,与借壳上市及壳股相关的不当活动引起广泛关注。有鉴于此,证监会一直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紧密合作,透过修改上市政策及其他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经谘询市场的意见后,联交所今天刊发有关借壳上市及持续上市准则的谘询总结文件,当中载有对《上市规则》的相关修订。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这些政策的修改标志着我们在根据《上市规则》打击与借壳上市及壳股相关的不当活动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证监会将与联交所同步进行各自的监察工作,并会在适当情况下介入,行使其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法定权力,以对付这些损害本港市场的声誉及稳健性的活动。
欧达礼先生补充:“所有希望透过上市向公众集资的企业,都必须符合严格的准则,但有些企业却蓄意使用不正当的手法来规避有关规定,以致出现严重的问题。为此,证监会与联交所将运用各自的监管工具,以达致双管齐下的效果,从而大大增强两家机构解决有关问题的能力。”
如该声明所载,证监会在决定是否行使其法定权力时,会考虑每宗个案的事实及情况,包括是否有任何预警迹象显示可能有人设计了某些计划来意图误导监管机构及/或投资大众,或规避有关规则,或显示其他形式的严重失当行为已经或将会发生。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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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希望提请证券在塞浦路斯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的发行人注意欧洲证券交易管理局(ESMA)日前发布的一份题为《关于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监管的欧洲共同优先事项》(Common European Prioriti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Annual Financial Reports for 2019)的公开声明。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出声明,阐释本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简称《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行使其法定权力以打击借壳上市及壳股活动时一般采取的方针。
新的欧洲市场滥用监管框架——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应用,由包括《欧盟关于市场滥用的条例596/2014(简称MAR)》在内的许多条款组成——已导致获准在受规管的市场、多边交易设施及有组织的交易设施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及其它证券发行人的义务发生重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