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的欧洲市场滥用监管框架——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应用,由包括《欧盟关于市场滥用的条例596/2014(简称MAR)》在内的许多条款组成——已导致获准在受规管的市场、多边交易设施及有组织的交易设施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及其它证券发行人的义务发生重大转变。
新的欧洲市场滥用监管框架——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应用,由包括《欧盟关于市场滥用的条例596/2014(简称MAR)》在内的许多条款组成——已导致获准在受规管的市场、多边交易设施及有组织的交易设施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及其它证券发行人的义务发生重大转变。
通过最近颁布的关于支付服务和其它紧急金融措施的《皇家法令第19/2018号法令(Royal Decree-Law 19/2018)》,《证券市场法(简称SMA)》(由《皇家立法法令第4/2015号法令(Royal Legislative Decree 4/2015)》批准)的综合文本已完全适应了这一欧洲监管框架。
用它:
·西班牙立法者在欧洲管制框架于某些具体情况下允许的解决办法中选择了某些解决办法
·关于滥用市场(内幕消息和市场操纵)的制裁制度已提出若干修正案
·一些适用于该领域上市公司的,但不符合本欧洲监管框架,或根本不符合在整个欧盟实现全面协调的MAR目标的特殊规定已被明确废除
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NMV)认为有必要从上市公司和其它发行者的角度回顾在这一领域中随着这一调整而发生的一些最相关的变化,并特别强调这些变化应铭记的一些方面:
1. 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取消了适用于决定、协定和合同的SMA先前的第228.3条中所载关于发行者必须公开有关信息的规定。根据这项规则,必须在决定通过后或在有关协定或合同签署后立即公布这些资料,而不影响在发生信息泄漏时预先通知的义务。
消除这个规则符合MAR制度——其确立了尽快公布所有内部信息,并在不影响发行者在其责任范围内推迟出版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被理解的义务。
2. 发行人能够确保保密的要求必须由发行人特别严格地加以评估。
MAR第17.7条规定,如果有新闻或谣言充分准确地表明保密性不再得到保证,则推迟公布内幕消息的发行人有义务尽快将其公布。
履行这一职责意味着,延迟披露内幕信息的发行人必须跟踪其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以及影响其证券的新闻和谣言。
3. 规管改革后,CNMV保留要求公开资料及以合理理由暂停交易的权力,特别是在资料严重不对称或不足的情况下,并会在认为有需要时继续行使这些权力,以维持市场的完整性。
4. MAR第17.4条规定,延迟公布内幕消息的发行人有义务在公布消息后立即就其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由成员国选择是否要求在这一沟通中包含关于延迟公布信息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的书面解释。
5. 还应该指出的是,SMA的合并文本中保留了通过CNMV披露内部信息的义务。
同样,CNMV很可能将继续传播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强制要求其向投资者披露的其它财务或公司性质的信息,以及发行人认为出于其特殊利益而有必要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CNMV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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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希望提请证券在塞浦路斯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的发行人注意欧洲证券交易管理局(ESMA)日前发布的一份题为《关于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监管的欧洲共同优先事项》(Common European Prioriti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Annual Financial Reports for 2019)的公开声明。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出声明,阐释本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简称《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行使其法定权力以打击借壳上市及壳股活动时一般采取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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