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就关于价差合约的国家级别产品干预措施发布谘询后,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宣布,国家级别干预措施的内容将于7月底决定。
在就关于价差合约的国家级别产品干预措施发布谘询后,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宣布,国家级别干预措施的内容将于7月底决定。
CySEC届时将把这些措施的内容通知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和其它国家主管当局,以便ESMA进行审查并就拟议措施的合适性发表意见。
ESMA对价差合约的临时限制措施将于2019年8月1日到期。然而,CySEC告知所有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继续应用ESMA措施,直至塞浦路斯国家级别措施出台为止。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
此外,在欧盟成员国境内营销、分销或销售价差合约时,CIF应遵守欧盟其它国家主管当局所采取的国家级别产品干预措施。当CIF在塞浦路斯或其它未采用国家级别产品干预措施的欧盟成员国境内营销、分销或销售价差合约时,其必须遵守原来的ESMA措施。
CySEC设想根据散户投资者的类型调整价差合约交易的杠杆上限。换句话说,对某些散户投资者来说,CySEC的杠杆限制将比ESMA的更严格,而对另一些人来说,限制却可能有所放松。
根据CySEC的说法,ESMA就价差合约采取的做法并没有对零售客户的不同子类别进行区分。《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 (MiFID II)》也没有区分零售客户的不同子类别,而是引入了目标市场的概念。
按照《MiFID II》的目标市场分类方法,价差合约供应商不会向目标市场为“正(Positive)”属性的客户销售此类产品。但CySEC认为,处于目标市场的灰色区域(即既不属于目标市场的“正”区域也不属于“负(Negative)”区域)的零售客户并不能保证不被出售此类产品。
CySEC还认为,“零售客户”的概念包括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他们的知识水平和财务状况各不相同,而处于目标市场“正”区域的人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财务状况不一定相同。
CySEC提议对目标市场“灰色区域”内的零售客户引入更严格的杠杆上限,并对目标市场“正”区域中处于上层的零售客户提供(相比于下层)略高的杠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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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日前发布了咨询文件《产品干预:场外二元期权和价差合约》(简称“CP 322”),建议利用其产品干预能力,解决场外二元期权和价差合约对零售客户造成的重大损害。
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日前发布了咨询文件《产品干预:场外二元期权和价差合约》(简称“CP 322”),建议利用其产品干预能力,解决场外二元期权和价差合约对零售客户造成的重大损害。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就引入国家级措施对价差合约的营销、分销和销售进行限制发起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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