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日前发出一份通知,提醒中介机构在持有或控制客户资产时,必须遵守《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的规定。《行为守则》第11.1(a)段要求中介机构确保客户资产得到充分保护。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日前发出一份通知,提醒中介机构在持有或控制客户资产时,必须遵守《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的规定。《行为守则》第11.1(a)段要求中介机构确保客户资产得到充分保护。
香港证监会知悉,在某些情况下,中介机构与获授权机构就属客户账户或信托账户的活期、定期或有价证券账户订立的标准条款和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载有给予获授权机构抵销或留置权的条款。香港证监会解释说,这些条款不符合《行为守则》规定下的有关为客户资产提供必要保护的标准。
为加强对客户资产的保障,中介机构及获授权机构均须采用标准化确认书(Standardized Acknowledgement Letter),并妥为签署。确认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通知条款、无追索权条款和冲突条款。
确认书模板中的无追索权条款禁止对客户资产账户中的客户资产进行追索。为免生疑问,在发行人违约的情况下,获授权机构收回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的预付股息或利息,并不会被视为对客户资产进行追索而违反本规定。此外,无追索权条款不适用于法律或法院命令所要求的对资产的追索。
确认书模板还阐明,如果客户资产确认书与双方就客户资产账户达成的任何其它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应以客户资产确认书为准。
客户资产确认书适用于且必须匹备于以下种类的由获授权机构以中介机构的名义开立的 客户资产账户:
·持有客户资金的帐户
·持有客户证券的帐户
·持有非再质押客户证券抵押品的帐户
为符合此规定,中介机构须拟备及签署客户资产确认书,然后向有关获授权机构取得连署签名。在将客户资金或证券存入任何新的客户资产账户之前,中介机构必须准备好已经连署的确认书。实施这一要求的过渡期将于2020年7月31日结束,香港证监会预计,届时所有适用的客户资产账户的经连署的确认书都将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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