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今天确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富通证券有限公司(富通)在编制及刊发研究报告方面犯有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350万元的决定。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今天确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富通证券有限公司(富通)在编制及刊发研究报告方面犯有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350万元的决定。
富通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在其网站上刊发三份股票研究报告。证监会发现,在相关期间:
·富通的研究报告是以该公司的研究分析员的名义刊发,但事实上是由两名并非其员工且身分不明的人士编制及撰写。富通不知道他们的身分、背景或联络详情,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确定他们是否与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公司有关连,或在该等公司有任何财务权益
·富通在其中一份研究报告中错误地披露,它在刊发该报告前12个月内,没有为该报告所涉及的公司提供任何投资银行服务,而事实上它获委任为配售代理,以配售该公司的可换股债券
·富通没有就规管编制和刊发研究报告制定正式的政策或程序
·富通没有将其研究及企业融资的职能分隔开,以避免任何实际或表面的利益冲突。负责处理该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公司的配售活动的职员,同时参与编制及刊发该报告
·富通无法证明在研究报告所作出的分析及建议是建基于合理的基础上
证监会认为,富通在编制及刊发三份研究报告方面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其职员,而且其内部系统及监控措施出现严重缺失。
上诉审裁处同意富通在遵守处理分析员的利益冲突的监管规定上干犯了极其恶劣的缺失,及其没有确保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能令投资者对研究业以至更广泛的金融服务业的信心受损。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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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今天确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富通证券有限公司(富通)在编制及刊发研究报告方面犯有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35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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