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Dutch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简称荷兰金管局)签署了一份关于基金互认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备忘录》将会允许合资格的香港集体投资计划及荷兰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简称UCITS)透过简化程序,在对方市场销售。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Dutch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简称荷兰金管局)签署了一份关于基金互认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备忘录》将会允许合资格的香港集体投资计划及荷兰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简称UCITS)透过简化程序,在对方市场销售。
《备忘录》亦就跨境销售合资格香港集体投资计划及荷兰UCITS建立信息互换、定期沟通及监管合作的框架。此外,荷兰基金经理如获委任为在证监会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的制度下合资格的其他欧盟UCITS的管理人,有关基金的认可事宜亦会以一套简化程序处理。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这个与荷兰金管局订立的新框架不仅将会为两地市场的资产管理行业开拓机会,亦为香港和荷兰的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选择。证监会致力发展香港成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我们会继续将基金互认安排的网络扩大至其他司法管辖区。"
荷兰金管局董事局成员Gerben Everts先生表示:"对于拟在亚洲寻求发展业务的荷兰资产管理业来说,这座接通荷兰与香港的新桥梁是重要的踏脚石,不但让投资者有更多选择,亦令他们的投资更多元化。我们期望这份协议为荷兰市场带来机遇,并期待荷兰金管局与证监会加强合作。我们将共同确保业界人士能在明确和严谨的监督框架下经营,并确保投资者得到适当的保障。"
有关基金互认安排的进一步详情载于今天发出的《证监会通函》及《荷兰金管局就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所订立的规定及程序(AFM requirements and process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Hong Kong Funds)》。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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