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国信)前零售经纪业务主管及负责人员苏细强(男)重投业界,为期十个月,由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注1)。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国信)前零售经纪业务主管及负责人员苏细强(男)重投业界,为期十个月,由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注1)。
上述纪律行动源于证监会早前就国信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处理第三者存款时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而对其作出的处分(注2)。
证监会发现,国信的违规行为可归因于苏没有履行其作为负责人员及国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致(注3)。
具体而言,苏在有关期间内身为负责监督国信零售经纪业务的最高级人员,没有确保国信已:
· 制定有效政策,以审查和批准零售客户所收取的第三者存款;
· 实施充分的制度及监控措施,以识别及监察存入其银行子帐户的第三者存款;
· 有效地传达及执行其内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及
· 制定妥善的可疑交易汇报程序。
苏亦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职员,以确保他们遵从国信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包括:
· 以文件记录在开户时就零售客户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水平所作的评估;及
· 定期复核及更新零售客户的现有纪录。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苏在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及接受纪律行动时表现合作,以及苏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苏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苏于2014年11月4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就国信的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以负责人员身分隶属国信。苏目前并非证监会持牌人士。
2. 国信早前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520万元。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9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商号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操守准则》第14.1段进一步订明,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适当地管理与该持牌法团的业务有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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