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批评郭子华违反《收购守则》下的交易限制及交易披露责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批评郭子华违反《收购守则》(注1)下的交易限制及交易披露责任。
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和)与要约人在2018年12月5日就可能将合和私有化一事发表联合公告。郭是要约人的一名董事的父亲,而该名董事亦是要约人的其中一名最终实益拥有人,故在私有化建议中,郭是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人(注2)。
郭在2018年12月6日出售40,000股合和股份。由于他出售这些股份及没有在适用时限内公开披露此事,故违反了《收购守则》规则21.2及规则22(注3)。
郭已承认他违反了《收购守则》,及已同意对他采取的纪律行动。
证监会希望藉此机会提醒香港证券市场的从业员及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人士,在进行有关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的事宜时,应根据两份守则遵守适当的操守标准。如对《收购守则》的适用范围有任何疑问,应尽早谘询执行人员(注4)的意见。
执行人员的声明可于证监会网站的〈执行人员的决定及声明〉一栏取览。
备注:
1.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2. 合和的要约期在其于2018年12月4日首次公布私有化建议当日展开。
3. 《收购守则》规则21.2规定,在要约期内,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未得执行人员事先同意,不得出售任何受要约公司证券。规则22.1(a)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及它们两者之一的任何联系人在要约期内为本身进行的有关证券的交易,必须根据本规则22注释5、6及7加以公开披露。
4.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获其转授权力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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