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在销售投资产品的手法方面的内部系统和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1,000万港元。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在销售投资产品的手法方面的内部系统和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1,000万港元(注1)。
证监会经调查发现,中银国际证券在销售和分销投资产品(包括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7章上市的债券,以下称为第37章债券)时,没有遵守有关客户风险分析、产品尽职审查及合适性评估的多项监管规定,遂采取上述纪律行动(注2)。
中银国际证券尤其没有:
· 在某些个案中适当地评估及厘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水平和投资策略;
· 确保向客户作出的投资建议及/或招揽在所有情况而言都是合理地适合的;
· 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去承担因买卖衍生产品及/或进行杠杆式交易而可能招致的风险和损失;
· 就某些投资产品进行适当而充分的产品尽职审查;及
· 实施及维持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和系统,藉以勤勉尽责地监督向客户作出的投资产品销售及分销,并确保有关监管规定获得遵守。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 证监会识别出的众多关注事项显示,中银国际证券在整体投资销售和谘询业务方面的系统和监控措施存在系统性缺失;
· 中银国际证券已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其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框架;
· 中银国际证券与证监会合作解决其提出的关注事项;及
· 中银国际证券将实施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以检视该公司在销售和分销投资产品方面的客户投诉(注3)。
备注:
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2. 证监会就中银国际证券的下列销售及分销活动展开调查:(i)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有关期间1)销售及分销的第37章债券;及(ii)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期间2)销售及分销的股票挂钩票据、互惠基金、债券及累积持货票据/累积沽货票据(统称为其他产品)。
3. 制订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的目的是要确保中银国际证券深入复核有关交易,从而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投诉。中银国际证券将以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处理所有关于中银国际证券在有关期间1销售和分销第37章债券及在有关期间2销售和分销其他产品的客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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