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3月7日,爱尔兰央行(CBI)发布了关于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和散户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AIF)投资英国投资基金以及关于UCITS和散户投资者AIF获得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方资格的意向通知。
2019年3月7日,爱尔兰央行(CBI)发布了关于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和散户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AIF)投资英国投资基金以及关于UCITS和散户投资者AIF获得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方资格的意向通知。
按照爱尔兰UCITS规例(UCITS Regulations),UCITS可以投资于AIF,特别是如果AIF被认定为符合《共同体法(Community Law)》的监督。
根据爱尔兰央行《AIF规则手册(AIF Rolebook)》第1章,散户投资者AIF被允许投资于受监管的投资基金,即一类投资基金或二类投资基金。
爱尔兰央行UCITS规例第8(3)条禁止UCITS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除非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属于特定类别。类似的禁令也适用于《AIF规则手册》第1章中的零售投资者AIF。
2019年3月30日,英国将成为第三国。爱尔兰行认识到,如果英国在没有退出协议的情况下退出欧盟,可能会造成相当大的混乱。
万一出现这种情况:
1. 爱尔兰央行将考虑,是否应在央行指引中将英国的UCITS(届时将成为英国的AIF)列为UCITS和散户投资者AIF可能投资的投资基金类别。在考虑这一方案期间,爱尔兰央行不建议采取认为英国AIF没有资格的违约立场。尽管如此,对于UCITS,在英国AIF的任何投资都必须在所有AIF的总投资限制30%之内。这种决定可能会改变,包括在情况发生变化时。
2.爱尔兰央行还将考虑,目前根据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授权的英国投资公司是否应成为UCITS和散户投资者AIF的合格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手。在考虑这一方案期间,爱尔兰央行不建议采取认为英国投资公司没有资格的违约立场,包括在情况发生变化时。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爱尔兰央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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