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国信)在处理第三者资金存款时没有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1,520万元(注1)。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因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国信)在处理第三者资金存款时没有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1,520万元(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国信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曾为超过3,500名客户处理10,000笔涉及总额约50亿元的第三者存款。
具体而言,证监会发现:
1. 国信有超过100名客户曾收到与其财政状况不相称的第三者存款;
2. 有些客户于收到第三者存款后并无将该笔资金用于交易,反而于短时间内提取资金;
3. 某些第三者曾多次将款项存入国信客户的帐户,但他们与该等客户没有明显的关系。
尽管出现了明显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预警迹象,但国信没有就该等第三者存款作出查询,也没有及时向联合财富情报组(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证监会关注到,国信直至2016年3月在证监会进行检视后才开始就超过2,200笔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进行、属可疑交易的第三者存款,向财富情报组作出报告。
证监会亦发现国信没有:
1. 制定任何制度或监控措施,以识别及监察存入客户的银行子帐户的第三者存款;
2. 核实第三者存款人的身分,确认客户与他们的关系及审查他们作出第三方存款的理由;
3. 就第三者存款制定有效的审批程序;
4. 有效地传达及执行其内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5. 就其对客户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水平的评估备存妥善的文件纪录;
6. 持续监察其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7. 制定有效的合规职能。
此外,资料显示早于2013年,国信已有职员向其前高级管理层及一名前负责人员提出上述的某些内部监控缺失,并对处理这些缺失给予建议。然而,有关高级管理层及负责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步骤,以确保国信与第三者存款有关的内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监控措施是有效的。
证监会认为,国信的行为已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打击洗钱指引》),该条例及指引规定持牌法团须实施适当的内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监控措施,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注2、3及4)。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1. 国信于为期14个月的期间,处理了超过2,200笔可疑的第三者存款,涉及总额超过23亿元;
2. 国信的前高级管理层及一名前负责人员(现已被撤换)对与第三者存款有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视而不见;
3. 国信已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就其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并已采取步骤纠正该检讨所识别出的多项缺失,包括实施新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及第三者存款程序;
4. 国信在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及接受纪律行动时表现合作;
5. 国信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国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1)(c)条及《打击洗钱指引》第5.1(c)及5.10段规定持牌法团须识辨复杂、大额或异乎寻常的交易,或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之交易模式;及作出相关查询以审查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并在适当情况下向财富情报组报告。该等审查的发现及结果应以书面方式妥善地记录,以及可供查阅以便向有关当局提供协助。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1)(a)和(b)条及《打击洗钱指引》第5.1(a)和(b)段规定持牌法团须不时复核关于客户的文件、数据及资料,以确保该等文件、数据及资料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的,以及对为客户执行的交易进行适当的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客户的业务性质、风险状况及资金来源,藉此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4.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及《打击洗钱指引》第2.1段规定持牌法团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包括执行适当的内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程序及监控措施,以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
5. 持牌法团应参阅证监会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的《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遵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当中载列了证监会在检视部分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时所发现的主要关注范畴。
本文翻译由外汇天眼提供,原文来自:https://www.sf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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