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向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及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该等经纪行)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它们处理在多个客户帐户内持有的若干资产。该等客户帐户与一家上市公司涉嫌在多份公告、年度业绩及年报内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财务资料有关,而该等资料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进行交易。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向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及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该等经纪行)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它们处理在多个客户帐户内持有的若干资产。该等客户帐户与一家上市公司涉嫌在多份公告、年度业绩及年报内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财务资料有关,而该等资料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进行交易(注1及2)。
证监会就有关涉嫌市场失当行为进行的调查并非以该等经纪行为对象。有关限制通知书并不影响该等经纪行的运作或它们的其他客户。
有关限制通知书禁止该等经纪行在未取得证监会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处置或处理有关客户帐户内的若干资产,包括:(i)订立任何证券的交易;及/或(ii)处理证券及/或现金的任何提取或转移,或因处置证券而产生的款项的任何转移;及/或(iii)按有关客户帐户的任何获授权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的指示处置或处理任何证券或现金;及/或(iv)辅助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有关客户帐户内的任何有关财产。若该等经纪行接获任何上述指示,亦须通知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发出有关限制通知书是可取的做法。
证监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备注:
1.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及205条发出有关限制通知书。
2. 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2、4及5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3及4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而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
本文翻译由外汇天眼提供,原文来自:https://www.sf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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