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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期货局

2004年政府监管

为发展台湾国民经济、促进台湾证券期货市场健全发展、保障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权益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设证券期货局(以下简称本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之监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拟订、规划及执行等业务。其中包括期货交易契约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外资投资国内证券与期货市场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同业公会与相关财团法人之监督及管理等。

披露交易商
Sanction 罚款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名称匹配
  • 披露时间 2023-03-08
  • 处罚金额 $ 11,606.19 USD
  • 处罚原因 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期交所)于○年○月○日与○日、○月○日与○日及○月○日对受处分人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业务员于任职期间有配合或协助民众代操期货之情事,受处分人对其业务人员未善尽监督管理之责,且未落实办理网路下单同IP客户检核作业,与受处分人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不符,核已违反期货管理法令。
披露详情

日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违反期货管理法令处分案。 (金管证期罚字第1110365458号;金管证期字第11103654581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3月8日发文字号:金管证期罚字第1110365458号受处分人: 日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略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地址:略主旨:处新台币36万元罚锾。事实: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期交所)于○年○月○日与○日、○月○日与○日及○月○日对受处分人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业务员于任职期间有配合或协助民众代操期货之情事,受处分人对其业务人员未善尽监督管理之责,且未落实办理网路下单同ip客户检核作业,与受处分人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不符,核已违反期货管理法令。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锾:…二、违反依…第56条第5项…所发布之命令者」为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货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前项内部控制制度为之」为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所明定。 (二)受处分人所属业务员○○○(下称○员)任职期间有配合或协助民众○○○代操期货之情事,与本会93年12月7日金管证七字第0930005867号函「…各期货商及期货交易辅助人,应加强内部稽查之机制,公司及受雇人均不得有从事、配合或协助代客操作之情事…」之规定不符,受处分人对其业务人员未善尽监督管理之责,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ca-21230业务员管理「…公司及受雇人均不得有从事、配合(例如:居间、媒介、代理或其他类似行为)或协助代客操作之情事」之规定,违反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 (三)受处分人未落实无委任书交易人之同ip位址检视作业,与行为时之内部控制制度ca-21210受托买卖及成交作业「…应按月择日(每月至少选一营业日)筛选网路下单ip同一位址之交易人并就未出具委任书之交易人办理下列事项:…(2)检视交易人开户作业、受托买卖交易作业(交易频率、损益状况、下单型态等)及对帐单寄送作业、出入金作业等流程有无异常或违反法令规定情事…」之规定不符,违反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四)上开违规行为有期交所○年○月○日函报之查核报告、受处分人○年○月○日陈述意见书及○员○年○月○日陈述意见书为证,爰依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裁处如主旨。二、法令依据: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 日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 副本: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本会证券期货局(主计室)、证券期货局(秘书室)、证券期货局(期货管理组) ----------------------------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3月8日发文字号:金管证期字第11103654581号受处分人:林○○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外国人之国籍及居留证编号:略地址:略主旨:停止受处分人6个月期货业务之执行,期间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日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日盛期货)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会申报上开人员停止期货业务之执行情形。事实: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期交所)于○年○月○日与○日、○月○日与○日及○月○日对 日盛期货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于任职 日盛期货期间有配合或协助民众代操期货之情事,核已违反期货管理法令。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理由: (一)按「…期货业之负责人或受雇人,有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处罚外,主管机关并得视情节轻重,命令停止其6个月以下业务之执行…」为期货交易法第101条第1项所明定;次按「期货商之负责人及业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三、其他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法令或经本会规定不得为之行为。」为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第2项第13款所明定。 (二)受处分人任职 日盛期货期间有配合或协助民众○○○代操期货之情事,与本会93年12月7日金管证七字第0930005867号函「…各期货商及期货交易辅助人,应加强内部稽查之机制,公司及受雇人均不得有从事、配合或协助代客操作之情事…」之规定不符,违反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第2项第13款禁止行为之规定。 (三)上开违规行为有期交所○年○月○日函报之查核报告及受处分人○年○月○日陈述意见书为证,爰依期货交易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裁处如主旨。二、法令依据:期货交易法第101条第1项、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6条第2项第13款。注意事项: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正本:林○○、 日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 副本: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本会证券期货局(期货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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