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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期货局

2004年政府监管

为发展台湾国民经济、促进台湾证券期货市场健全发展、保障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权益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设证券期货局(以下简称本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之监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拟订、规划及执行等业务。其中包括期货交易契约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外资投资国内证券与期货市场之监督及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同业公会与相关财团法人之监督及管理等。

披露交易商
Sanction 罚款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名称匹配
  • 披露时间 2023-09-15
  • 处罚金额 $ 15,445.91 USD
  • 处罚原因 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48万元罚锾。
披露详情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违反证券管理法令处分案(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361541号; 金管证券字第1120336154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9月15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361541号受处分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03027502 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姜○○ 地址:略主旨: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48万元罚锾。事实: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交所)于111年12月2日对受处分人馆前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该分公司前受托买卖业务人员陈○○(下称陈员)有受理客户对买卖有价证券之全权委托并分享利益、以line泄漏客户委托事项、代理客户于他家证券商帐户买卖有价证券、与客户借贷款项及利用客户帐户进行个人交易等情事,上开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同规则第37条第5款、第15款、第16款、第22款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证券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为之;同规则第37条第5款、第15款、第16款、第22款规定,证券商经营证券业务,不得有接受客户对买卖有价证券之全权委托、利用客户帐户买卖有价证券、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露客户委托事项及其他违反证券管理法令或经本会规定应为或不得为之行为。复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证券商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者,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二、证交所于111年12月2日对受处分人馆前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有接受客户对买卖有价证券之全权委托情事,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37条第5款规定。 (二)与客户有作分享利益之证券买卖、代理客户于他家证券商帐户买卖有价证券及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情事,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37条第22款规定。 (三)有非应依法令所为查询而以line泄漏客户委托事项之情形,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37条第16款规定。 (四)有利用客户帐户进行个人交易买卖有价证券情事,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37条第15款规定。三、上开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同规则第37条第5款、第15款、第16款、第22款规定,爰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处分如主旨。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姜○○先生) 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陈○○先生)、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陈○○先生)、本会证券期货局主计室、证券期货局秘书室、证券期货局证券商管理组------------------- --------------------------------------------------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9月15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字第1120336154号受处分人:陈○○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外国人之国籍及居留证编号:○○○○○ 地址:略主旨:命令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宏遠證券)停止受处分人1年业务之执行,并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将执行情形报会备查。 (另受处分人目前未在证券商任职,请副本收受者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注记列管。) 事实: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交所)于111年12月2日对 宏遠證券馆前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有受理客户对买卖有价证券之全权委托并分享利益、以line泄漏客户委托事项、代理客户于他家证券商帐户买卖有价证券、与客户借贷款项及利用客户帐户进行个人交易等情事,核已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2款、第3款、第4款、第7款、第9款及第17款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2款、第3款、第4款、第7款、第9款及第17款规定,业务人员不得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客户委托事项、受理客户对买卖有价证券之全权委托、对客户作分享利益之证券买卖、利用客户帐户买卖有价证券、与客户有借贷款项及代理他人买卖有价证券。复依证券交易法第56条规定,主管机关发现证券商之受雇人有违反本法或相关法令,致影响证券业务之正常执行情事,得命令所属证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业务之执行或解除其职务。二、证交所于111年12月2日对 宏遠證券馆前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项: (一)有受理客户对买卖有价证券之全权委托情事,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3款规定。 (二)与客户作分享利益之证券买卖,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4款规定。 (三)有非应依法令所为查询而以line泄漏客户委托事项之情形,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2款规定。 (四)有代理客户于他家证券商帐户买卖有价证券情事,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17款规定。 (五)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情事,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9款规定。 (六)有利用客户帐户进行个人交易买卖有价证券情事,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7款规定。三、综前揭违规事实,受处分人之行为已影响证券业务之正常执行,爰依证券交易法第56条规定处分如主旨。注意事项: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正本: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先生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先生) 、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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