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智易东方证券有限公司(智易东方)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630万元,原因是智易东方违反牌照条件及在销售非上市债券方面犯有缺失。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智易东方证券有限公司(智易东方)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630万元,原因是智易东方违反牌照条件及在销售非上市债券方面犯有缺失(注1)。
证监会经调查后采取上述纪律行动。调查发现,智易东方曾:
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向八名客户提供委托帐户管理服务,以赚取管理年费;及
在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直接向四家上市公司介绍36名客户认购这些公司合共约1.08亿元的非上市债券(注2)。
证监会亦发现智易东方的系统和监控措施存在严重缺失。具体而言,证监会发现智易东方没有:
在向客户作出建议之前,对非上市债券进行充分的产品尽职审查;
设立有效的制度,以评估客户的承受风险能力,及确保就非上市债券向客户作出的建议及/或招揽行为对客户而言是合适和合理的;
就向客户提供的投资意见或建议备存任何文件纪录,或向他们提供书面意见的副本;及
向客户披露其就成功配售非上市债券所收取的佣金(注3)。
证监会在厘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
看来没有客户因智易东方分销非上市债券而遭受损失;
智易东方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关注的监管问题;
在解决证监会所关注的问题方面,智易东方同意委聘独立检讨机构,对其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及
智易东方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完
备注:
智易东方证券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在2013年5月3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智易东方的第1类牌照受以下条件规限:(a)智易东方不得持有客户资产;及(b)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智易东方不得经营下列以外的其他业务:(i)从其他人士接收为达成证券交易而提出的要约,并以该等人士的名义将该等要约传达予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的法团;及(ii)向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的法团介绍其他人士,使该等人士可达成证券交易,或为进行证券交易而提出要约。
相关监管规定的详情载列于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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