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认定,TAL Life Limited(TAL)在处理根据收入保护政策提出的索赔时,违反了《保险合同法》规定的以最大诚意行事的义务。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认定,TAL Life Limited(TAL)在处理根据收入保护政策提出的索赔时,违反了《保险合同法》规定的以最大诚意行事的义务。
ASIC还指控TAL在处理消费者的索赔时有虚假或误导行为,但法院认为这些指控并不成立。
ASIC于2019年12月开始对TAL提起诉讼,此前的调查源于金融服务皇家委员会的转介。
该案件涉及一名消费者(其身份在金融服务皇家委员会期间为非公开令的对象,判决书中称为'第二被保险人'),她在2014年1月被诊断出患有癌症后,根据其收入保障政策提出索赔。
在获得消费者的病史后,TAL以她没有披露无关的既往病史为由撤销了她的保单。TAL声称,该消费者违反了《保险合同法》第13条规定的诚信义务。
ASIC指称,TAL没有事先通知消费者对其病史进行追溯调查,也没有给她在拒绝她索赔前解决所提出的问题的机会,就宣布保单无效。
首席大法官Allsop在他的判决中发现,TAL在避免该政策之前从未采取以下行动:
1、告诉消费者正在考虑她的病史;
2、告诉她正在检查她的病史,以进行“政策有效性调查”;
3、要求她在回答时解决任何关于不披露或虚假陈述的问题;或
4、向该消费者转介的医疗专业人员就医疗记录的内容和她的状况提出询问。
法官还发现,TAL告诉消费者她自己的行为没有诚意,并威胁要追回在TAL调查开始后支付给她的24,000美元,从而违反了其诚信行事的责任。
法官说:“TAL在作出决定时,没有给第二被保险人一个适当的机会向TAL提出材料,没有以体面和公平的方式对待第二被保险人。我还认为,尽管可以被视为同一违约行为的一部分,但TAL本应将调查情况和他们的关注告知第二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这样做同样是没有以体面和公平的方式对待她。因此,TAL未能以最大的诚意对待第二被保险人。”
ASIC还声称,TAL在处理消费者的索赔时从事了虚假或误导性行为,通过在索赔包中陈述其有权延迟处理消费者的索赔,并根据保单扣留利益,直到她提供某些已执行的授权。然而,法院认为这些指控并不成立。
ASIC专员Sean Hughes表示:“ASIC希望参与处理保险索赔的人能够按照体面和公平的商业标准行事,确保索赔得到公平、透明和及时的处理。”
“皇家委员会强调了这一案例。这些故事不仅关系到个别保户,更关系到整个市场的声誉。社会人士都期望得到保险公司公平对待,有尊严和尊重。在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中,最大的诚信义务是一项长期的核心原则。它从根本上巩固了消费者对保险人的信任。”
背景资料
自2019年3月起,《保险合同法》第13(2)(A)条规定了对保险人未能以最大诚意对待投保人的民事处罚。这是由于在金融服务皇家委员会之后不久,《2019年财税法修正案(加强公司和金融部门处罚)法》获得了批准。在TAL的行为发生时,该处罚并不适用。尽管如此,ASIC认为,所寻求的声明将建立一个重要的法律先例,并将对类似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2020年12月10日,议会通过了《2020年金融业改革(海恩皇家委员会回应)法案》。该法案规定,提供理赔处理和结算服务的人员需要获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牌照,并且《公司法》第912A条规定的一般行为义务将适用。2020年11月27日,ASIC发布了一份关于保险索赔处理和结算的信息表草案。
ASIC曾对Youi Pty Ltd采取行动,因为其在处理投保人提出的建筑和财产保险索赔时违反了最大诚信义务。2020年11月27日,联邦法院宣布Youi公司违反了其最大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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