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个欧洲监督机构(欧洲银行、欧洲证券协会和欧洲证券管理局,即欧洲监管当局ESAs)发布一份联合监督声明,内容是关于金融服务部门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SFDR)的有效和一致适用及国家监督。该声明旨在实现对SFDR的有效和一致应用及国家监督,促进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投资者。
三个欧洲监督机构(欧洲银行、欧洲证券协会和欧洲证券管理局,即欧洲监管当局ESAs)发布一份联合监督声明,内容是关于金融服务部门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SFDR)的有效和一致适用及国家监督。该声明旨在实现对SFDR的有效和一致应用及国家监督,促进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投资者。
在声明中,ESAs建议在适用《证券交易条例》(截至2021年3月10日)和在日后适用《证券交易条例》的过渡期内,《证券交易条例》的实行应以《证券交易条例》草案作为参考。
ESAs还在附件中就《证券日报》部分具体条款的适用时限,特别是实体层面的主要不利影响披露和金融产品定期报告的适用时限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此外,附件还包括了《证券日报》、《分类管理条例》及相关风险提示制度的相关适用日期汇总表。
声明是对近期发布的《最终报告》的补充,其中包括2021年2月4日ESA联合委员会发布的监管技术标准草案。
ESA鼓励国家主管部门向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财务顾问参考已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的最终报告RTS草案中的要求。
后续
欧洲联盟委员会必须在公布后3个月内审核区域贸易制度。如果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不反对,在欧盟委员会认可后的3个月内----欧盟委员会将以授权条例的方式通过《监管制度》。
虽然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财务顾问需要遵从2021年3月10日起适用SFDR中规定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大部分公开条款,但根据欧盟委员会2020年10月20日就SFDR的适用问题致ESAs的信函,RTS的适用将推迟到以后。ESAs在RTS草案中提出,RTS的适用日期应为2022年1月1日。
ESAs将于3月发布《分类法条例》下的分类法相关产品公布的咨询文件,该文件对《证券期货交易条例》第8(4)、9(6)和11(5)条的授权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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