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SIC修改了与诉讼资助计划有关的救济期限。
ASIC公司(修订)文书2021/116(修订文书)通过更改主要文书的失效日期,对ASIC公司(诉讼资助计划)文书2020/787(主要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在,主要文书将于2025年8月22日停用。
该主文书于2020年8月22日生效,并规定了《2001年公司法》第5C章和第7章的某些条款对诉讼资金计划的豁免。提供救济是为了促进(当时)新的诉讼筹资计划监管框架的实施。
考虑到以下因素,修订文书为主要文书规定了5年的终止日期:
1. 涉及参议院委派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主要文书的原始条款,负责评估所有须经参议院否决、不批准或通过决议的立法文书;
2. 主要文书处理的事项与议会联合委员会关于诉讼资金和集体诉讼行业监管的最终报告(2020年12月)中的建议之间存在重叠,政府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根据《 2003年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文书的默认退约安排,主要文书应于2030年10月1日到期。
ASIC认为,考虑到上述情况,最好将主文书的期限修改为5年。
ASIC将继续监视,并在必要时进一步修改主要文书,以确保其有效且一致地适用于诉讼融资计划的立法框架的政策意图。
背景资料
从2020年8月22日起,诉讼资金计划的经营者一般需要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并且诉讼资金计划通常将受《2001年公司法》(Corporates Act 2001)规定的管理投资计划制度的约束。
ASIC制定的主要文书规定了2001年《公司法》第5C章和第7章中有关诉讼筹资计划的某些规定,其中包括:
1. 有义务向公开诉讼资金计划的“被动”成员提供产品披露声明(PDS),条件是该披露信息可以在计划运营商的网站上找到,并在广告材料中提及;
2. 定期评估计划财产的义务;
3. 根据法院规则,退出集体诉讼的成员的法定退出程序;
4. 要求披露详细的费用和成本信息以及有关劳工标准或环境,社会或道德因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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