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适用于香港资本市场交易的操守规定,展开谘询。建议的规定将有助厘清中介人在股权及债务资本筹集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并订明它们在簿记建档、定价、分配及配售活动中应达到的操守标准。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适用于香港资本市场交易的操守规定,展开谘询(注1)。建议的规定将有助厘清中介人在股权及债务资本筹集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并订明它们在簿记建档、定价、分配及配售活动中应达到的操守标准。
另一项关于“兼任保荐人”的建议,将要求(就首次公开招股而言)至少有一名包销银团主事人同时担任保荐人一职(注2)。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香港是全球最大规模的集资中心之一,因此务必促进负责安排发售的人士遵守严格的行为标准。我们为了向参与证券发售的中介人提供清晰的操守指引而提出的各项建议,与国际监管标准相符,并将加强投资者对本港市场的信心。”
本会在拟订有关建议时,参照了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最近为处理在股权及债务资本筹集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及相关操守风险而发表的报告(注3),及证监会在对参与上述活动的选定持牌法团进行主题检视时的观察所得,并向业界参与者(包括买方及卖方商号)进行了广泛的非正式谘询。
本会欢迎市场参与者及其他相关人士于2021年5月7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www.sfc.hk)或以电邮(ECM_DCM_consultation@sfc.hk)、邮寄或传真(2284 4660)方式提交意见。
完
备注:
证监会建议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中新增一段,并在《操守准则》第17段下加入新的分段。本会亦将对2017年1月发表的《适用于参与创业板股份上市及配售的保荐人、包销商及配售代理的指引》作出相应修订。有关详情载于谘询文件。
该银团主事人应(不论是在同一法律实体或同一公司集团内)同时担任保荐人,而这名保荐人必须独立于发行人。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2018年9月发表一份题为“在股权资本筹集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及相关操守风险(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associated conduct risks during the equity capital raising process)”的报告,及于2020年9月发表一份题为“在债务资本筹集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及相关操守风险(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associated conduct risks during the debt capital raising process)”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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