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富昌犯有涉及卖空交易的内部监控缺失,以及没有遵照证监会《操守准则》的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汇报相关的卖空事件。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富昌)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60万元,原因是富昌犯有涉及卖空交易的内部监控缺失,以及没有遵照证监会《操守准则》的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汇报相关的卖空事件(注1及2)。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富昌因没有就侦查及防止非法卖空交易制定有效的内部监控程序,导致其执行了卖空交易至少93次。
证监会亦发现,富昌在知悉有关事件后,没有即时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这宗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充分及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是持牌法团具备适当人选资格的关键因素;
富昌在卖空交易方面的缺失持续了至少六个月;
富昌在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时表现合作,并接受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及纪律行动;
富昌事后已采取措施,纠正其在侦查及防止卖空交易方面的内部监控缺失;及
富昌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完
备注:
1. 富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根据《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2.5段,如持牌人或注册人本身或其雇用或委任以替客户或其他持牌人进行业务的人士严重地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任何法例、或证监会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或怀疑有任何该等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事宜发生,持牌人或注册人应立即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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