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监会指出,高盛亚洲作为高盛在亚洲的合规及监控中心,于该三宗1MDB的债券发售的发起、批准、执行及销售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非常高。
10月22日晚间,香港证监会发文宣布,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高盛亚洲)因在管理层监督、风险、合规及打击洗钱等监控方面犯有严重失误和缺失,令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于2012年及2013年透过三次债券发售筹得的65亿美元中有26亿美元被挪用,因而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5亿美元(27.1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指出,高盛亚洲作为高盛在亚洲的合规及监控中心,于该三宗1MDB的债券发售的发起、批准、执行及销售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非常高。高盛亚洲最终自有关债券发售所产生的5.67亿美元总收入中获得37%(金额为2.1亿美元),在高盛的各个实体中占最大的份额。
香港证监会认为,高盛亚洲欠缺充分的监控措施,以在其日常运作中监察职员和侦测失当行为,并在与1MDB债券发售有关的多项预警迹象未获适当审查,及尚未就有关预警迹象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时,便容许该等发售继续进行。
根据香港证监会披露,有关1MDB的债券交易,是由在关键时间担任高盛亚洲的负责人员兼投资银行部合伙董事总经理的Tim Leissner为高盛所取得的。Leissner于2018年8月承认美国司法部所提出、针对他串谋洗钱及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刑事控罪。Leissner承认,他曾与马来西亚籍金融家刘特佐及其他人士串谋,向马来西亚及阿布札比的官员支付贿款和回扣,为高盛取得及保持来自1MDB的业务,包括该等债券发售。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Leissner实质上可自由掌控该等1MDB 债券发售的执行,因而令他得以在未经充分质询的情况下,向高盛提供具误导性的资料或向其隐瞒资料。
但负责审议该等债券发售的高盛的地区性以至集团层面的委员会在没有进一步查问的情况下,接纳了Leissner指刘在该等债券发售中没有任何角色的虚假说法。
此外,香港证监会指出,有多项预警迹象引起了对该等债券发售的商业理据和严重的洗钱及贿赂风险的质疑,但高盛的各个地区性以至集团层面的委员会却没有对这些预警迹象进行严格审查,让Leissner及其同谋者得以避过监察。
香港证监会认为高盛亚洲,一是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参与执行有关债券发售的高级管理人员,亦无确保他们秉持适当的操守标准;
二是在有多项预警迹象的情况下,没有识别及充分地处理有关洗钱及贿赂的关注事项;
三是在审核及批准有关债券发售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及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和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四是没有实施充足且有效的内部监控程序,以免客户因欺诈及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专业上的失当行为而蒙受财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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