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东区裁判法院今天在一宗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起的刑事检控个案中,裁定兆容创富有限公司(兆容创富)前高级人员陈英鸣(男)未领有牌照而显示自己经营期货合约交易及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罪名成立。
东区裁判法院今天在一宗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起的刑事检控个案中,裁定兆容创富有限公司(兆容创富)前高级人员陈英鸣(男)未领有牌照而显示自己经营期货合约交易及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罪名成立(注1至3)。
陈承认全部四项控罪,被判处罚款20,000元,并被命令支付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证监会指称,陈在2012年7月至9月期间,向两名投资者声称兆容创富经营期货合约和期权买卖的业务,及招揽他们投资一项由兆容创富营运且在三个月内保证每月回报率为5%的投资计划。
陈向这些投资者表示,兆容创富会运用他们的资金在该公司的交易帐户内买卖期货合约和期权。该两名投资者在该投资计划上投资了共85万元,结果损失约71万元。
证监会亦指称,陈曾协助、教唆、怂使、促致或诱使兆容创富向这些投资者显示自己经营期货合约交易及提供资产管理的业务,或兆容创富的罪行是在他的同意或纵容下干犯,或是可归因于他罔顾实情或罔顾后果(注4及5)。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务必查阅证监会网站(www.sfc.hk)内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以确保提供期货合约交易服务及资产管理的人士领有适当的牌照。
完
备注:
兆容创富已于2017年11月解散。
期货合约交易及提供资产管理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根据该条例第114(1)(b)条,任何人未领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而显示自己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犯罪。
陈及兆容创富从未以任何身分或就任何受规管活动获证监会发牌。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0条,凡任何法团所犯在该条例下所订的罪行,经证明是在该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或看来是以该身分行事的人协助、教唆、怂使、促致或诱使下犯的,或是在该人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的,或是可归因于该人罔顾实情或罔顾后果的,则该人与该法团均属犯该罪行。
于2020年6月4日,兆容创富的前唯一董事兼股东因相同控罪被裁定罪成。详情请参阅2020年6月4日的新闻稿。这宗针对陈的案件押后至今天以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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