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通知被监管实体,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于2020年2月5日发布了一份通告,就其关于“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 (MiFID II)适宜性要求”的《2020年共同监管办法》 (2020 Common Supervisory Approach) (以下简称CSA)作出沟通。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通知被监管实体,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于2020年2月5日发布了一份通告,就其关于“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 (MiFID II)适宜性要求”的《2020年共同监管办法》 (2020 Common Supervisory Approach) (以下简称CSA)作出沟通。
ESMA正在与欧盟各国的国家主管当局一起启动CSA 2020,以在整个欧盟中应用MiFID II适用性规则。CSA将在2020年进行。
CSA 2020将侧重于有关实体及其在其它欧盟成员国的分支机构对于适用性评估的应用。根据CSA,CySEC计划对提供投资咨询或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的受监管实体样本进行现场访问和书面审查。
这一行动将允许CySEC评估受监管实体是如何应用MiFID II适用性要求的,它还将帮助分析受监管实体在推荐一种投资产品或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时,是否以及如何考虑投资产品的成本。
出于CSA 2020的目的,CySEC将考虑以下文件:
a. 《关于MiFID II适宜性要求的某些方面的指南》 (Guidelines on Certain Aspects of the MiFID II Suitability Requirements) (ESMA 35-43-869)
b. 《MiFID II适宜性监察简报》 (MiFID II Supervisory Briefing on Suitability) (ESMA35-43-1206)
上述文件已于2018年由ESMA发布,CySEC已透过以下通告告知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
a. 《通告C290 - 关于MiFID II适宜性要求的某些方面的指南 (ESMA35-43-116)》 (Circular 290 - Guidelines on Certain Aspects of the MiFID II Suitability Requirements (ESMA35-43-116))
b. 《通告C311 - ESMA关于 a)仅限适当性和执行的及 b)适宜性的MiFID II适宜性监察简报》 (Circular 311 - ESMAs MiFID II Supervisory Briefing on a) Appropriateness and Execution Only, and b) Suitability)
因此,CySEC希望提醒受监管实体注意上述通告的内容,并敦促它们确保完全符合MiFID II的适宜性要求。
本文由外汇天眼提供编译 原文来自CySE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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