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就《欧盟条例2015/2365:关于证券融资交易与担保品再使用的透明度》 (Regulation (EU) 2015/2365 on Transparency of 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s and of Reuse) (以下简称“SFTR”)所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关于报告义务,提醒受监管实体。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就《欧盟条例2015/2365:关于证券融资交易与担保品再使用的透明度》 (Regulation (EU) 2015/2365 on Transparency of 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s and of Reuse) (以下简称“SFTR”)所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关于报告义务,提醒受监管实体。
SFTR是一项旨在提高泛欧洲证券融资市场及整个基础金融体系透明度的主要监管规定。SFTR建立的框架确保在整个欧盟实现同等条件的竞争和国际趋同。在此架构下,证券融资交易的详情可有效地向交易资料储存库(trade repositories)汇报,而有关证券融资交易及总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s)的资料亦可向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undertakings)的投资者披露。
监管框架
关于证券融资交易与担保品再使用透明度的监管架构载于下列立法文件:
·SFTR
·《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2019/463》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463),关于获豁免实体名单
·《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2019/365》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9/365),关于交换制裁、措施及调查信息的程序和格式
·《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2019/364》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9/364),关于向交易资料储存库注册及续期注册的申请格式
·《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2019/363》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9/363),关于向交易资料储存库提交的证券融资交易明细报告的格式和频率
·《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2019/358》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358),关于交易资料储存库对证券融资交易数据的收集、验证、汇总、比较和发布
·关于SFTR的欧盟委员会常见问题(Commiss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SFTR)
·《关于根据SFTR第4条和第12条提交报告的指南的咨询文件》 (The Consultation Paper on Guidelines for Reporting under Articles 4 and 12 SFTR) (以下简称《指南草案》(Draft Guidelines))
SFTR的主要规定
SFTR规定了关于证券融资交易和担保品再使用的透明度的规则。
证券融资交易(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s)的意思是:
·一项回购交易
·证券或大宗商品的贷出及贷入
·一项买入-卖回交易或卖出-买回交易
·一项保证金贷款(margin lending)交易
担保品再使用(Reuse)的意思是担保接收方(receiving counterparty)根据一项担保安排对金融工具的使用,该等使用包括产权的转移或使用权的行使,但不包括在担保提供方(providing counterparty)违约情况下对金融工具的清算。
SFTR适用于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方;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的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基金(AIF)的管理者和从事担保品再使用的各交易对手方。
为达到其目的,SFTR规定了所有市场参与者(无论是金融实体还是非金融实体)所进行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明细的报告要求。
《欧盟条例2019/363》(Regulation 2019/363)规定了向交易资料储存库提交的有关证券融资交易详情的报告的格式和频率,及相关的执行技术标准。《欧盟条例2019/363》的主要规定如下:
·证券融资交易报告的数据标准和格式
·交易对手及其它实体的鉴别
·唯一交易识别码(Unique Trade Identifiers)
·交易对手方
《欧盟条例2019/356》(Regulation 2019/356)规定了向交易资料储存库报告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明细。
《欧盟条例2019/356》的主要规定如下:
·清算的交易
·风险敞口的报告要求
《指南草案》(Draft Guidelines)包含适用于证券融资交易报告的一般准则,包括报告应如何编写以及报告应发送到何处。《指南草案》就以下各方面提供了明确性及统一的执行标准:
·可报告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数量
·不同类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报告领域母体
·用于将证券融资交易抵押品与证券融资交易贷款连接的方法
·保证金数据报告领域的母体
受监管实体应如何应对新规定
受规管的实体必须及时采取行动,确保遵守已加强的义务。更具体地说,它们必须:
·考虑所交易的产品,以确定其中哪些属于SFTR报告的范围
·修订自身系统和程序,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便根据SFTR报告要求报告交易
·如还未获得法律实体识别编码(legal entity identifiers)则尽快获得它们,并确保属于法律实体的客户也获得了法律实体识别编码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CySE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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