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日前发表的一份联合报告中,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与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FM)研究了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对消费者结果的影响。该报告涵盖了10年来对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和美国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案例研究。它发现,依赖强制披露和警告往往被证明是无效的,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导致更多的消费者伤害。
在日前发表的一份联合报告中,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与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FM)研究了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对消费者结果的影响。该报告涵盖了10年来对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和美国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案例研究。它发现,依赖强制披露和警告往往被证明是无效的,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导致更多的消费者伤害。
“很长时间以来,信息披露一直作为默认的消费者保护措施,现在是时候叫停这种做法了。它不是人们曾经认为的‘灵丹妙药’,也不应该被当作灵丹妙药来依赖”,ASIC副主席Karen Chester说,“信息披露可能而且已经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有害后果”。
报告强调,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尽管在1997年的沃利斯澳大利亚金融系统调查(Wallis Inquiry)中,信息披露曾被视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支柱,但无论是2014年的穆雷金融系统调查(Murray Inquiry),还是最近的金融服务皇家委员会(FSRC),都对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出了疑问和质疑。
“FSRC公布的数据显示,过度依赖信息披露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不良行为和糟糕的消费者结果。重要的是,FSRC陈述的不仅仅是对信息披露的摈弃,该委员会提供的绝大多数建议——超过一半——都是关于更好的公司行为”,Karen Chester说。
“我们的报告强调了将责任从消费者转移到企业的必要性,使之成为一种共同的责任。要做到这一点,企业需要理解、衡量和传递消费者结果”,Chester说,“这与FSRC以及随后政府进行的立法改革计划相一致”。
报告还显示,公司存在对信息披露进行规避和暗中破坏的情况。报告指出,不必要的产品复杂性和“拖泥带水之处”可能会妨碍消费者更换产品或投诉。例如,在33个辅助案例研究中,在得到一份“简单”的关键事实表(key fact sheet)的澳大利亚消费者中,只有2/5的人选择了客观上最好的家庭保险产品。而在得到关键事实列表或更长的产品披露声明的消费者中,近3/5的人选择了次最优的产品。
“简而言之,信息披露被要求做得太多了。它不能解决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尤其是当这种复杂性以成千上万几乎没有区别的产品的形式被诱发的时候”,Chester女士说。
展望未来,ASIC将采取更加注重消费者结果的方式,充分利用其增强的监管工具包。这包括在必要时使用新的产品干预权力(PIP),并为公司设定以设计和分配义务(DDO)提供良好消费者结果的期望。
“理想情况下,这份报告将是澳大利亚企业的必读之选,尤其是有短期设计和分销义务的金融公司。这些义务对于公司和消费者来说都具有改变游戏规则的潜力。履行这些义务的公司也将在其设计和提供的能够带来价值的、公平出售的产品和服务中恢复信任。最近的积极面表明,这不仅符合消费者的最佳利益,最终也符合那些希望以消费者为中心、更好地管理其非金融风险的企业的利益”。
强制披露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并能促进竞争。但它作为消费者保护工具的功能并非完美。“有证据表明,它是必要的,但还不够”,Chester女士说。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ASI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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