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19年版)》)。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便利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开展申报业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19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业务指引(2019年版)》结合最新统计实践,对相关申报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详细解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具体要求,并回应了涉外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申报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之后,对QFII项下的申报方法进行了简化:
根据《业务指引(2019年版)》,QFII 项下本金和资本利得资金汇出境外时,无需在交易附言中进行区分,可统一申报为“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 项下撤资”即可。
《业务指引(2019年版)》在可操作性和对金融市场发展的适应性方面较前一版指引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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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便利银行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8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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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