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8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就关于消除国内银行单位(DBU)与亚洲货币单位(ACU)之间的差距的立法修订进行了谘询。MAS回复了2017年2月收到的反馈。2020年10月1日起,消除DBU-ACU差距和相关立法变更生效。在于2018年3月29日发布修订后的第610/1003号通知的报告模板时,MAS将此时间表告知了银行和商户银行。
2015年8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就关于消除国内银行单位(DBU)与亚洲货币单位(ACU)之间的差距的立法修订进行了谘询。MAS回复了2017年2月收到的反馈。2020年10月1日起,消除DBU-ACU差距和相关立法变更生效。在于2018年3月29日发布修订后的第610/1003号通知的报告模板时,MAS将此时间表告知了银行和商户银行。
除了与DBU-ACU相关的修订,MAS还提议在其它几个领域修改《银行法(Banking Act)》。这些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银行及信用卡或签帐卡持牌人的发牌及规管,使现行的监管规定正规化,以及澄清其它技术及行政问题。
MAS邀请有兴趣的团体就本文件的建议及修订草案发表意见。
请注意,所有收到的意见书,除非它们明确要求MAS不这样做,否则将被公布,并归属于各自的回应者。因此,如果受访者希望:
(i) 他们所提交的意见书的整体或部分(但不包括他们的身份),或
(ii) 他们的身份连同他们所提交的意见书整体
被保密,请在提交给MAS的文件中明确说明。MAS只发布非匿名的提交。此外,在MAS认为不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例如在提交的文件看来是诽谤或冒犯他人的情况下,MAS保留不公布所收到的任何文件的权利。
请在2019年3月8日前向以下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审慎政策部门(Prudential Policy Department)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10 Shenton Way,MAS大厦
新加坡079117
传真:(65)62203973
电子邮件:Prudential_Policy_Dept@mas.gov.sg
鼓励以电子方式提交。MAS希望提交者能使用这个建议的格式以方便整理工作。
2019年2月7日《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撤销银行牌照的适用理由的扩大
MAS可以以《银行法》第20条所指明的各种理由撤销银行牌照。这些理由包括:被许可人已经在新加坡停止办理银行业务、进行其业务的方式可能会损害银行的储户的利益、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满足其负债储户或公众、违反《银行法》的规定、(在被许可人是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情况下)本国执照已被本国监管当局撤销。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MAS Act)》引入了一些重要的银行法规——例如反洗钱要求。此外,一些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已经在新加坡注册了全部或部分业务。然而,如果这些银行违反《MAS Act》或其母公司的牌照已被撤销,MAS目前却没有明确权力撤销它们的牌照。
为加强MAS对银行的执法权力,并厘清在何种情况下MAS可撤销银行牌照,MAS建议扩大《银行法》第20条所列的理由,包括:
(a) 违反《MAS Act》的规定,例如有关反洗钱的要求时
(b) 对于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外资银行,根据MAS对新加坡外资银行分行的权力,当其母行的牌照被撤销时
(c) 在MAS看来这么做(撤销牌照)符合公众利益时
本文翻译为外汇天眼提供,原文出自MAS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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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银行力图实现政策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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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上市银行集团都已公布今年七月至十月季度业绩,表现不尽理想,2家蒙受亏损,3家净利比去年同季退步,5家净利比去年同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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