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检查委员会(证监会)因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在2015年卖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过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80万元。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检查委员会(证监会)因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在2015年卖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过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80万元。
长城在2015年8月28日公布其发行红股的建议,数量相等于其当时已发行股份的200%,而有关红股发行须待某些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有关红股的交收日期预计为2015年10月13日。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当有关股份在2015年9月30日开始按除权基准进行买卖时,华泰金融的自营交易柜台在其交易系统内以人手入账,借以反映华泰金融因先前持有的18万股长城股份而有权获配发36万股红股。这项入账导致华泰金融的交易系统将合计54万股长城股份显示为单一仓盘,而没有将其先前持有的18万股股份与尚未交收的36万股红股区分出来。
·在2015年10月6日,华泰金融的一名自营交易员在没有进行任何查核或核实的情況下,便假设红股发行已成为无条件,并发出一项出售50万股长城股份的指令,导致华泰金融卖空了32万股长城股份。
证监会认为,华泰金融在买卖红股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负责的态度行事,也没有勤勉负责地监督其职员及实施充足和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其遵从有关卖空的规定。
证监会在決定对华泰金融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就红股所进行的买卖涉及单一项及非蓄意的卖空活动
·华泰金融自行向证监会报告违反监管规定一事
·并无证据显示华泰金融在卖空红股时曾经不真诚地行事
·华泰金融已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其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
·华泰金融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
·华泰金融以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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