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人民银行7月13日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从2019 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总计四类大额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7月13日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从2019 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总计四类大额交易。
所谓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将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
具体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上报的大额交易包括四类: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 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和个人开展相应的资金收付、转账等业务,大额交易的报告义务是由金融机构来执行的。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几乎感受不到上报大额交易报告的要求。
2016年末,央行调整了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原本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二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自然人大额跨境转账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20万元”。而最新公布的非银支付机构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与新规则一致。
央行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2016年底,央行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公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要求五类机构进行大额交易报告:即(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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