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向计划在第三国提供投资及辅助服务和/或进行投资活动的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发出以下通知: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向计划在第三国提供投资及辅助服务和/或进行投资活动的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发出以下通知:
(i)计划在第三国提供和/或进行上述服务和活动的CIF必须书面通知CySEC。
(ii)在第三国提供/进行上述服务和活动之前,CIF需要依据第三国法律框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必要授权。
(iii)CIF应向CySEC提供一份第三国主管部门授权的副本。
(iv)如果第三国不需要此类授权,CIF必须向CySEC提供由当地合格律师或法律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v)第(i)点提及的书面通知应包括CIF计划提供投资服务的第三国名单,说明是否已获得各国相关部门的授权或法律意见。
CIF对获取第三国主管部门授权负有全部责任。如果后续发生变化,CIF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CySEC。所有CIF都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提供投资服务的第三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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