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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厅

2000年政府监管

日本金融服务局(FSA)监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包括外汇经纪商。FSA的最终目的是维持该国的金融体系并确保其稳定性。它还负责保护证券投资者,保险保单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种不同方式实现其目标,包括制定规划和政策,监督金融服务提供商,监督证券交易以及审查私营部门的金融机构。FSA成立之初只是一个行政机构,但是在2001年成为日本内阁府的外部代表时,其职责有所扩大。它不仅接管了金融重组委员会的职责,还负责承接破产的金融机构。如今,FSA对日本财务大臣负责,并承担着广泛的责任。

披露交易商
Sanction 暂时停止营业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监管号匹配
  • 披露时间 2011-12-16
  • 处罚原因 与Euroyen TIBOR等相关的不当行为
披露详情

对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和UBS AG Japan Branch的行政诉讼

关于对瑞银证券株式会社东京分公司、UBS AG日本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一。 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 of 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 of UBS Securities Co., Ltd.(以下简称“我分公司”)经证券交易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委员会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提出行政诉讼建议。鉴于该建议,本行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条及第 52 条第 1 项第 9 项的规定,于今日对我行采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1.推荐内容 ○ 对 UBS AG 东京分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介绍负责人”),以及从 2007 年 2 月左右开始,与 Euroyen TIBOR 等(以下简称“TIBOR”)有关的不当行为最新的,(以下统称为“介绍负责人等”),目的是改变TIBOR,以便有利于交易者A正在进行的与日元利率相关的衍生品交易..,并继续做出要求改变投稿率等努力。交易者A所进行的行为是TIBOR(3个月),是在东京金融交易所上市的3个月期欧洲日元利率期货的交易标的。鉴于以TIBOR为基准利率金融机构筹集和投资资金的利率,TIBOR是极其重要的金融基准,极不公平和恶意,存在损害市场公平性的风险。公认的是,公共利益和投资者保护。此外,最迟从2007年6月左右开始,交易员A继续做出不当努力,例如要求更改瑞银集团提供的日元LIBOR报价。此外,该分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长期忽视、疏忽作为、措施不当等严重缺陷。这样,(a)交易员A游说负责人提交TIBOR,目的是为了分行作为自营交易进行的市场衍生品交易。(b)该行为在条款上被认为是极其不公平和恶意的。公共利益和投资者保护,例如损害市场公平的风险;(c) ) 交易员 A 正在使用日元 LIBOR 以及 TIBOR。第 52 条第 1 款第 9 项(在承诺的情况下与金融工具业务有关的欺诈或重大失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视为适用。 2.指令详情 (1) 指令暂停业务从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至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TIBOR-和LIBOR相关的衍生交易(与现有合约履行相关的交易)等)。 (2) 业务改进令 (a) 明确违反上述法律的责任。 (b) 官员和雇员彻底遵守法律。 (c) 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包括加强和加强业务管理和业务运营系统。 (d) 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前报告上述(a)至(c)的执行情况,2012年3月前报告(b)和(c)的进展情况。在 3 月 30 日星期五之前写作,此后每三个月写作一次,并根据需要不时写作。二。根据对 UBS AG Japan Branchs(以下简称“本行”)的 UBS AG Japan Branchs 进行的检查结果和基于此类检查的报告内容,今天,为了确保稳健和适当的运营,本行已采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1.处分理由 根据金融厅现场检查(2011 年 11 月 22 日通报)及日本分行根据银行法第 24 条第 1 项及第 48 条规定的报告,本行东京分行瑞银证券东京分行的工作人员不断就 TIBOR 提交利率与银行工作人员接洽。然而,尽管采取了这些行动,但内部控制系统仍存在问题,例如未向管理层适当报告等。 2.命令的详细内容 基于银行法第 47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以及第 26 条第 1 款的命令 (1) 为确保稳健和适当的业务运营,实施以下内容。 (a) 干部和员工彻底遵守法律 (b) 加强内部控制系统 (c) 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2012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二)之前提交改进计划并立即实施。 (3)以上(2)项执行后,至业务改善计划实施完成,第一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周五),每三日总结一次进度、实施及改善情况此后几个月。在下个月的 15 日之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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